王某诉某财产保险公司崔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4-01 09:06) 点击:356 |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4日,被告二崔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齐鲁大道与东海路交汇处时,与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齐鲁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因事故地点无监控,交警部门无法确定双方在事故中过错大小,无法明确事故责任。小型轿车在某财产保险公司(被告一)投保保险。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引导原告搜集整理了所需证据,包括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住院及门诊发票、住院费用明细、住院费用明细、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证明出院后需休养的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报告(评残、鉴定休养治疗期限、护理期限)、鉴定费单据、误工证明、伤前三个月工资表、原告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因被告二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除鉴定费、诉讼费外,其余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赔偿。起诉时计算赔偿标准时,暂按三七开主张,即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以下、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以下部分,全额由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超出限额部分主张赔偿70%损失。但因双方均系机动车,过错无法查清,律师认为原则上按五五开,多诉部分作为与保险公司谈判让步的空间,原告也表示同意,多付的诉讼费可以忽略。就事故责任划分问题,申请法院到交警部门调取相关笔录、现场勘查图。 办案结果: 法院调取交警部门相关资料后,仍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2014年12月10日三方当事人按同等责任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8000余元,被告二崔某赔偿鉴定费、诉讼费共计3000余元,原告赔偿被告二车辆维修费、停车费、车辆鉴定费共计约2900余元。调解书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将应付款项支付到法院账户,原告在伤后11个月后拿到了应有的赔偿。 总结: 交通事故案件相关证据比较多,误工证明、护理证明、居住证明等需符合单位证据形式要求,办案律师需在诉前认真梳理。庭审当中,对于对方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案件,原告律师的对手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律师,两方律师对相关法律规定都非常熟悉,原告要注意的是要给保险公司谈判的空间,舍弃小的利益,以求得在付出较小让步的代价后双方达成调解,原告尽早从纠纷当中解脱出来,一次性拿到赔偿款。这也是本案原告起诉时并没有按预估的同等责任计算索赔金额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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