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3-24 21:03) 点击:354 |
多数法院采取的计算方式如下: 假设婚前贷款购房者所购房屋的购买价格为80万元,首付款为24万元,按揭贷款为56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240个月),利息总计为40万元,还款总额为 96万元。如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月均还款4000元。双方当事人婚后共同还贷3年(36个月)后诉讼离婚,离婚时房屋评估价为140万元。 购房者为购买该房屋需共支付120万元:80万元+40万元=120万元。其中,首款在该房价款中所占比例为:24÷120X100%=20%;3年夫妻共同还贷144000元,在该房价款中所占比例为:144000÷120X100%=12%。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则可判决房屋归婚前购房者所有,由其对另一方补偿140万X12%X1/2=84000元。剩余贷款由原购房者继续偿还。 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