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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纪某、李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3-24 18:50)    点击:350

基本案情:2006年8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苗某在一处烧烤店吃饭时,听说也在此吃饭的吕某(被害人)挺有钱的,就起了抢劫其钱财之念。当吕某离开烧烤店时,被告人苗某在后尾随,后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吕某人民币17元。苗某嫌钱少,又向吕某索要2000元,并威逼吕某四处借钱未果。苗某将吕某带至一生活小区,找到被告人纪某、李某,告诉二人:吕某经常找小姐、还骗他钱,把他带到海边收拾一顿。三被告就把吕某带到了海边,下车后,苗某三人对吕某拳打脚踢。后苗某继续向吕某索要2000元钱。吕某答应第二天出去借钱给苗。次日上午8时许,三被告人带吕某出去借钱时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某构成抢劫罪,纪某、李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惠律师为被告人李某担任辩护人,提出李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李某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初次犯罪且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李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苗某被判处有限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纪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在会见过程中,李某一度对其被指控敲诈勒索罪不能理解,表示他在整个过程中均以为苗某向吕某索要的2000元钱是苗与吕间的合法债务纠纷,不知道苗某是无中生有,对苗某劫取了吕某17元钱不知情。李惠律师对李某做了法律知识讲解及劝说工作后,李某表示本来是想通过改口供逃避法律制裁,经过律师讲解后明白了只有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才能求得轻判的结果。这对本案李某最终只被判二个月拘役的结果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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