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建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0-07-22 18:17) 点击:407 |
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建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0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出口加工区国泰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元东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健,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建祝因与被上诉人威海世一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民初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建祝以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建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建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王建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光成 审判员 侯善斌 代理审判员 许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莫淑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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